申命記
第十九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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避難城(民35:9~28;書20:1~9)
 1 “耶和華你的 神把列國的民剪除了,耶和華你的 神把他們的地賜給了你,你趕走了那些國民,住在他們的城市和房屋以後,
 2 你就要在耶和華你的 神賜給你得為業的地上,為自己分別三座城。
 3 你要為自己預備道路,又要把耶和華你的 神給你作產業的地分為三區,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去。
 4 “誤殺人的逃到那裡,就可以存活,規例是這樣:無意殺了人,彼此又素無仇恨的,
 5 譬如他和鄰舍同進森林砍伐樹木,他手裡揮著斧子砍伐樹木的時候,斧頭竟脫了把,落在鄰舍身上,以致那人死了,他就可以逃到這些城中的一座去,這樣他就可以活命,
 6 免得報血仇的,心中怒火如焚的時候,追趕那誤殺人的,因為路途長遠,就追上了他,把他殺死;其實他沒有該死的罪,因為他和那人素無仇恨。
 7 因此我吩咐你:‘你要為自己分別三座城。’
 8 如果耶和華你的 神照著他向你列祖起過的誓,擴張你的境界,把他應許賜給你列祖的全地,都賜給了你,
 9 如果你謹守遵行我今日吩咐你的這一切誡命,愛耶和華你的 神,常常行他的道路,你就要在這三座城以外,再加添三座城;
 10 免得無辜人的血,流在耶和華你的 神要賜給你作產業的地上,以致流人血的罪歸在你身上。
 11 “但是,如果有人恨他的鄰舍,埋伏著等他,起來攻擊他,把他殺死了,然後逃到這些城中的一座;
 12 他本城的長老要派人去,把他從那裡帶出來,交在報血仇的人手中,好把他處死。
 13 你的眼睛不可顧惜他,卻要把流無辜人的血的罪從以色列中除掉,好使你平安無事。
 
不可挪移地界
 14 “在耶和華你的 神要賜給你承受為業的地上,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,因為那是先人立定的。
 
證人的條例
 15 “人無論有甚麼過錯,或是犯了甚麼罪惡,不可憑著一個見證人的指證,總要憑著兩個見證人的口供,或是三個見證人的口供,才可以確定。
 16 如果有強橫的見證人起來,指證某人作惡,
 17 那麼,兩個彼此爭訟的人,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,和當時在職的祭司與審判官面前。
 18 審判官要仔細查問;如果見證人是個假證人,作假見證陷害自己的兄弟,
 19 你們就要像他想怎樣對待自己的兄弟一樣對待他,這樣,你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
 20 其餘的人聽見了,就必害怕,不敢再在你中間行這樣的惡事了。
 21 你的眼睛不可顧惜,要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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