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
第二十一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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暗殺懸案的條例
 1 “在耶和華你的 神賜給你作產業的地上,如果發現有被殺的人,倒臥在田野,又不知道是誰殺死他的,
 2 這樣,你的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,量一下從被殺的人那裡到四周城市的距離。
 3 看看哪一座城離那被殺的人最近,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母牛犢,就是還沒有耕過地、沒有負過軛的。
 4 那城的長老要把母牛犢牽下去,到一個有活水長流的山谷,就是未曾耕種過、未曾撒過種的地方,在那裡要打折母牛犢的頸項。
 5 利未支派的祭司的子孫要上前來,因為耶和華你的 神揀選了他們事奉他,奉耶和華的名祝福。一切爭訟和一切毆打的事,都要憑他們的話決定。
 6 那城所有的長老,就是離那被殺的人最近的,都要在山谷中,在被折斷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。
 7 他們要聲明,說:‘我們的手未曾流過這人的血,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。
 8 耶和華啊,求你赦免你的子民以色列,就是你救贖的,不要使流無辜人的血的罪歸在你的子民以色列中間。’這樣,他們流人血的罪就得到赦免了。
 9 如果你行耶和華看為正的事,就可以從你中間除掉流無辜人的血的罪了。
 
娶女戰俘為妻的條例
 10 “你出去和仇敵作戰的時候,耶和華你的 神把他們交在你手裡,你就把他們擄了去。
 11 如果你在被擄的人中看見了容貌美好的女子,就戀慕她,要娶她作妻子,
 12 那麼,你可以把她帶進你的家裡;她要剃頭修甲,
 13 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,住在你家裡,為自己的父母哀哭一個月,然後你才可以親近她;你作她的丈夫,她作你的妻子。
 14 如果將來你不喜歡她,就要讓她隨意離去,決不可為了錢把她出賣,也不可以她為奴,因為你已經污辱了她。
 
勿因私愛廢長立幼
 15 “如果人有兩個妻子,一個是他喜愛的,一個是他不喜愛的,兩個都給他生了兒子;但長子是他不喜愛的妻子生的;
 16 到了他把所有的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日子,他不可把他喜愛的妻子的兒子立為長子,排在他不喜愛的妻子的兒子以上,他才是長子;
 17 卻要承認他不喜愛的妻子的兒子為長子,把所有的產業分兩分給他,因為這兒子是他強壯有力的時候所生的頭生子,長子的權利本是屬於他的。
 
對待逆子的條例
 18 “如果人有忤逆倔強的兒子,不聽從父母的話;父母管教他以後,他還是不聽從;
 19 他的父母就要捉住他,把他帶到當地的城門,去見本城的長老,
 20 對本城的長老說:‘我們這個兒子忤逆倔強,不聽從我們的話,是個貪食好酒的人。’
 21 全城的人就要用石頭打死他;這樣,你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以色列眾人聽見了,就都懼怕。
 
其他各種條例
 22 “如果人犯了該死的罪,被處死以後,你就把他掛在木頭上;
 23 他的屍體不可留在樹上過夜,必須在當日把他埋葬,因為被掛在木頭上的,是受 神咒詛的;這樣,你就不至於玷污耶和華你的 神賜給你作產業的地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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