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 救恩的需要

1 引言

當我們向人傳福音,很多時候都聽到「我不覺得自己需要耶穌!」。是否真的有些人沒有需要?事實不是,只不過是很多人逃避或是不認識原來有那些需要而已。

2 處理及解決罪

I 亞當的罪

羅馬書五章12節說,「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,死又是從罪來的,於是死就臨到眾人,因為眾人都犯了罪。」到底亞當的罪與我們有何關係?神學家有不同的意見,伯拉糾(Pelagius)、巴雷特 (Barrett)及鄧尼(Denney)等人主張亞當之罪與其後代的罪無因果關係,因為那經文只不過是公佈一項原理和可能性。既然亞當會犯罪,他的子孫亦同樣會犯罪,另外「罪是因每一個人入了世界」,換句話說,這一人不是指亞當而已,而是指每一個人,就是說,所有人都跟著亞當的壞榜樣去犯罪。

加爾文(Calvin)的遺傳說卻主張亞當之罪與其後代的罪有因果關係,他認為亞當的後代毋須為亞當本身的罪負責任,但亞當的罪性遺傳到後代身上,以致每一個人生下來,即有罪的傾向。

奧古斯丁(Augustine)的原罪說認為因亞當是我們的祖先,他犯罪直接使我們有罪疚感及原罪(罪的本性)。

集體責任說認為當一個人的手犯罪,就是他整個人犯罪,亞當犯罪,也就是人類犯了罪。

代表說則認為亞當是人類的代表,其實(Adam)一字乃「人」或「人類」的意思,人類的代表與神隔絕,也等於人類從那時開始與神隔絕。就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,美國總統向日本宣戰,也等於美國整個國家向日本宣戰一樣。亞當既然代表了我們,他離開神,以自我為中心,亦代表了我們以自我為中心離開神,因我們都是「在亞當」的。離開了神,我們便與生命的源頭隔絕了,明顯地,豐盛的、有意義、有永恆目的、有愛、有安全感、有平安、有能力的生命便離開我們。

上述理論中,我們可以刪去伯拉糾等人的學說,因聖經說的,並非「因亞當犯罪,所以我們都有可能犯罪」而已,乃是「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」(羅五12)。這「一人」是誰?從上文下理來看,除了「亞當」外,別無其他可能性。聖經亦不是說,罪是因每一個人入了世界,乃是說罪是因一個人入了世界。羅馬書五章18節更說「因一個人的過犯,眾人都被定罪」。明顯地,亞當的罪與我們的罪是有因果關係的。但到底是怎樣的關係?

從聖經的記載及例子中,我們可以看到人一生下來,甚至尚未出生,已經有了罪性,「我是在罪生的,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,就有了罪!」(詩五一5);「因為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。」(羅三23),但到底這罪是怎樣來的?有可能是遺傳或是原罪。然而,我們必須留意,神絕不會因亞當的罪審判我們,換句話說,他不會按我們的罪性或原罪審判我們,乃是按我們一生所行的去審判我們(參林後五10;啟二十11-13)。另一方面,亞當的確是我們的代表,正如主代表了我們與神和好一樣(羅五17、19),聖經說「因一人(亞當)的悖逆,眾人(所有世人)成為罪人,照樣,因一人(主耶穌)的順從,眾人也成為義了」。這似乎最能解答羅馬書五章12至21節之問題。因夏娃是第一個犯罪的人,但為何聖經沒有說因夏娃的犯罪,罪就入了世界,而說因亞當一人犯罪,眾人就成了罪人?因為夏娃不是人的代表,亞當才是。夏娃犯罪,神要追究亞當,因為他是夏娃的頭,是她的代表。

II 個人的罪

「罪」英文是SIN,這字很有意思,凡以我(I)為中心、不以神為中心的,均是罪。其實,這也是一切罪行的起源。「罪」一字有幾個不同的希臘字:

αμαρτια原意為「射不中靶」的意思,意謂達不到神的標準。此外,亦有「絆倒」,即離開神的道路的意思。雅各書四章17節說:「人若知道什麼是對的(應去做的)事,卻沒有去做,這就是他的罪(αμαρτια〕了。」若按原文直譯是:「如我們應救的人沒有救,應助的人沒有助,應說的公道話沒有說……這些都是罪。」

παραβασιs原意為「行差踏錯」、「過犯」的意思。意謂不應做的我們卻去做,或是「越界」去做。這個字也可以用來形容「偏離正確方向」或是人「偏行己路」的意思。明顯地聖經所記載的不一定是違背社會律法才是罪,當我們不按神的旨意去行的時候,那已經是罪了。

αδικια原意為「不義」、「做錯」的意思。當我們以雙重標準對不同的人、虧待人、對人不公道的時候,我們也算是「犯罪」。

ανομια原意為「不法」、「非法」的意思,聖經說「凡違背律法的都是罪。」

ασεβεια原意為「不虔」的意思,對神的不敬、不信、不順從等皆屬「不虔」之罪。

πταιω原意為「攀倒」、「跌倒」的意思,其實,我們絆倒人、叫人跌倒、令其他人信心軟弱也是一種罪。

3 聖經對罪之描寫

I 罪的來源

約翰壹書二章16節指出,罪有三要素,就是肉體的情慾、眼目的情慾與及今生的驕傲。而以弗所書二章1至3節則帶出了外在的因素,就是世界、肉體及魔鬼。馬丁路德說,「基督徒的敵人有三個,就是撒但、世界及自己,其中最難對付的,就是我們自己。」

II 罪的種類

有些是思想上的罪,如馬太福音五章27至28節所說,「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」,又如約翰一書三章15節說,「凡恨弟兄的,就是殺人了」,其他的還有貪心、嫉妒……。其次是說話上的罪,如謊言、論斷、自誇、作假見證、不誠實、咒詛人等。最後就是有關行動上的罪行──凡應做的不去做(如行善)以及不應做的卻去做(如犯法、違反神的律法、旨意等)。

III 聖經對罪的記載

「凡犯罪的就是遺背律法(神的律法),違背律法的就是罪,」(約壹三4);「人若知道行善,卻不去行,這就是他的罪了。」(雅四17)

「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。」(羅十四23);「凡不義的事都是罪。」(約壹五17);「凡恨他弟兄的,就是殺人。」(約壹三15;參太五21、22);「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,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。」(太五27、28);「是,就說是;不是,就說不是;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。」(太五37)。

因為這樣,神任憑他們放縱自己的情慾;不但女人顛倒性的正用,有了違反自然的性行為,男人也放棄跟女人正當的性關係,同性相戀,做出羞恥的事,結果遭受這種敗行所應得的懲罰。既然人認為不必承認神,神就任憑他們存著敗壞的心,做那些不該做的事。他們充滿著各樣的不義、邪惡、貪婪、毒行;也充滿著嫉妒、兇殺、爭鬥、詭詐和陰謀。他們造謠,彼此毀誘。他們憎恨神,互相侮辱,傲慢、自誇、惹是生非、不考順父母、喪盡天良、言而無信、沒有愛心、沒有同情心。他們知道,按照神的命令,凡做這種事的人是該死的;可是,他們不但自己這樣做,也贊同別人這樣做。」(羅一26-31現在中文譯本)

IV 從聖經看罪的結果

亞當、夏娃所犯的罪,從創世記三章1至5節的記載來看,並非在於他們想得著如何去分辨善惡的能力,因為他們一早已知道什麼可以做、什麼不可以做,並且知道行差踏錯的結果。那麼,蛇對人的引誘是什麼?第5 節說得很清楚,蛇想引誘人「如神般的去分辨善惡」,換句話說,人的罪是不以神的標準為標準,而是以自己的標準為標準,這正是SIN(以「我」為中心)的基本意思。這罪一步一步帶人去到死亡的深淵,創世記第三章剖析得十分清楚。

4 問題討論

1.若神以亞當犯罪便將原罪加諸所有人身上,豈不是很不公平嗎?

2.有人說,我過去幾十年也沒有信仰,但卻活得很快樂,很不錯,為何要讓「信仰」這東西煩自己?你會怎樣回答?

3.有人說,「我同意人有自我中心,但這又怎樣?」你會如何回答呢?

4.有人說,神明知人達不到他的標準,但為何要將標準定得那麼高?是否用這手段叫人非要信他不可?你認為如何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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