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 墮胎是殺害生命嗎?

個案討論

個案一

假如你有一對親戚夫婦在中國內地,他們也是信主的。當妻子腹中的第二胎長到六個月時,竟接到單位領導通知要墮胎,否則要罰款六千元,並可能失去工作。她十分懊惱,問你該怎麼辦?你會如何勸她?

個案二

李姊妹懷孕期間,接觸到德國痳疹病人,醫生說她可能受感染,孩子亦可能不正常,力勸她墮胎,免生出不正常孩子。李姊妹徵詢你的意見,你會怎樣勸她?你個人讚成她墮胎嗎?

前言

在討論聖經對墮胎的立場之前,我們先探討究竟墮胎是否合法。其實每個社會的法律都不同,美國自克林頓上台之後,公開表示把墮胎合法化。各地的墮胎生意,亦因此如雨後春筍般冒升。如今,愈來愈多醫生絞盡腦汁去想出一些最便宜、最簡易、最快捷,並自稱是最安全的方法來進行墮胎手術,希望能盡快賺一筆錢。美國有些專門替人墮胎的診所,實行「減價戰」,大力推廣墮胎手術。為招攬生意,有些收一百美元,有些收九十五美元,有些更降價至八十美元。每當有醫生發現一種更快或更便宜的方法,便會有多人來光顧。贊成墮胎的人士,到處示威遊行,說墮胎純屬是母親的抉擇  (Mother's Choice) ,而反對墮胎的人士,卻說嬰兒亦該有生存的權利(The Right to Live)。這兩派意見相反的人士經常在爭辯抗衡,最近接二連三的炸彈爆炸事件,都是發生在墮胎中心,造成很大的震撼,到底誰對誰錯呢?是那些專門提供墮胎服務的對?還是那些炸毀診所來阻止服務的對?其實,兩方面都有問題。一方的問題是把一些無聲的生命取走,但另一方的問題是為了制止墮胎奪命,竟不惜用炸彈及手槍取去人的生命。顯然這兩方面都有問題,現在讓我們分別看看贊成及反對墮胎者各自的論據吧。

贊成墮胎合法化的理據

1.受精卵、胚胎及胎兒都不是人,墮胎不算殺人。

今天的社會,特別是在美國,有許多人(甚至有很多傳道人)都是引用這一個理由來支持墮胎合法化的。

2.「人」有道德意識,胎兒沒有,所以墮胎不算殺人。

有人認為,既然是人才有道德意識,而胎兒卻完全沒有,所以殺了他就像是殺死一頭動物或打破一隻雞蛋罷了。這種論據確令人震驚,震驚的原因是墮胎手術雖未合法化,但卻已經十分「普及化」了。有一次,我去一間醫院探訪病人,有位當護士的姊妹走來跟我打招呼。我見她神色不對,便問她原因。她說剛看見一些十分難過的事,在病房內有一位十六歲的少女,剛做過墮胎手術,就與男友旁若無人地在病床上擁抱親熱(那裡是大房)。另外有位當醫生的姊妹,因良心不安不願執行墮胎手術,被逼離開政府醫院的工作,轉到一間基督教的醫院工作。無論合法化與否,墮胎手術每天都在不斷進行。在街上,亦可看到很多廣告招牌替深圳的醫生招攬墮胎生意。

3.女人有權終止懷孕狀態

有人說醫生可以醫治病人,懷孕亦算是一種病,所以他們可將此病醫好,方法就是把腹中胎兒取走。他們更主張女人是有權終止此病的。

以上三種理論是對是錯?表面看來,這些說法似乎也有道理,但問題是在乎生命到底從何時開始。

生命何時開始?( 1)

1.在卵細胞受精後

有人說卵細胞受精後,生命就開始。但亦有人說即使卵細胞受精了,生命還未開始。

2.結合體成功植上子宮壁後(約2周)

有人說在女人懷孕兩周後,結合體成功植上子宮壁,生命便正式開始。但亦有人說,在這時候神尚未將靈魂放進胚胎裡,所以生命還未開始。

3.有胎兒略具人形又有固定心跳的時候(8周)

有人說當女人懷孕約八周之後,胚胎已略具人形,有臉、手指、腳趾、內臟、骨骼,又有固定心跳,這時候生命便正式開始。但亦有人說,即使在這時候,生命還未開始,因胎兒尚未有人的生命特質。

4.胎動的時候(3∼4個月後)

有人說當懷孕三至四個月後,胎兒懂得舞動時,生命就正式開始。但仍然有人說還未開始。

5.胎兒移出母體仍能養活的時候(6∼7個月後)

有人說把胎兒從母體取出來,若他能生存,這才是生命的真正開始。如出來之後,經餵養卻不能獨立生存,則生命尚未開始。

6.嬰孩出生的時候

最開放的看法,是在嬰孩出生之後,生命才真正開始。一日未出生,他的生命還未開始。

絕大部分保守派聖經學者都認為當卵細胞受精後,生命已經開始了。有人甚至認為即使試管嬰兒也是有生命的,卵子雖然是在試管中受精,但仍具有人的生命,所以也不能隨便毀滅。聖經對這些尚未出生的胎兒有何看法?我們要回到聖經裡去找答案,否則很容易犯了罪也不自知,及至發覺自己違背神的心意時,已經太遲了,可能來不及補救了。

有一位姊妹,在她受水禮之前,我問她還有什麼罪尚未對付,或還有什麼壞習慣未改?她聽了之後,立即流下眼淚。原來這位姊妹已婚,有一個女兒,她打算不再生孩子了。當她發現自己懷了第二胎,便與丈夫商量後便把胎兒打掉了。這事約年半之後,她信了主,對聖經真理愈來愈認識。兩年後,更打算受洗。正當她預備受洗的時候,發覺這件事仍然令她耿耿於懷,使她極不舒服和不開心。當年,她不想多要一個孩子,是因覺得太辛苦和恐怕未能負擔。當她打掉胎兒之後,她已十分後悔。到她信了主之後,更有一種罪咎感。她問我到底她是否適宜受洗?當她接受墮胎手術時,還未信主,對神在這方面的教導沒有認識,我就告訴她,任何一個未信主的人,都不是活在神的律法之下,神不會按律法來審判她,這是聖經的應許。而且,當她發現自己做了錯事,也有向神認罪。

聖經應許:「我們若認自己的罪,神是信實的,是公義的,必要赦免我們的罪,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。」(約壹一  9)詩篇五十一篇17節清楚說出:「神所要的祭就是憂傷的靈;神阿,憂傷痛悔的心,你必不輕看。」神早已將我們所承認的、所懺悔的罪帶到無人之地,永遠不再歸到我們身上。但在我們認識主後,就必須要凡事小心,遠離惡事。

聖經對未出生胎兒的看法

1.耶利米未出生已蒙揀選

耶利米書一章  5節:「我未將你造在腹中,我已曉得你;你未出母胎,我已分別你為聖;我已派你作列國的先知。」「你未出母胎」這句話十分重要,因前面剛提及神無所不知的屬性,接著立刻說:「你未出母胎,我已分別你為聖。」換句話說,神對耶利米的呼召和揀選(做列國的先知),並不是在他出生之後,而是在未出生之前。由此可見,一個真正的生命(甚至包括神的選召),是在嬰孩還未出生時已經開始。

2.參孫未出生已歸神作拿細耳人

士師記十三章  3至5節:「耶和華的使者向那婦人顯現,對她說:『向來你不懷孕,不生育,如今你必懷孕生一個兒子。所以你當謹慎,清酒濃酒都不可喝,一切不潔之物也不可吃。你必懷孕生一個兒子,不可用剃頭刀剃他的頭,因為這孩子一出胎就歸神作拿細耳人。他必起首拯救以色列人脫離非利士人的手。』」神非常清楚告訴參孫的母親,叫她謹慎,在懷孕期間,一切清酒濃酒及不潔之物都不可以喝,原因是她懷著的胎兒,早已被分別出來要歸給神,故做母親的,絕對不能沾染任何的酒。事實上,孕婦所吃的東西會直接影響胎兒,媽媽中毒的話,胎兒也一樣會中毒,所以參孫母親懷著他的時候,神已經吩咐她為孩子作最好的預備。

3.胎兒未出生已受覆庇

現在讓我們看一些更清楚、明顯的講法。詩篇一百三十九篇  13至16節:「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;我在母腹中,你已覆庇我。我要稱謝你,因我受造奇妙可畏;你的作為奇妙,這是我心深知道的。我在暗中受造,在地的深處被聯絡;那時,我的形體並不向你隱藏。我未成形的體質,你的眼早已看見了;你所定的日子,我尚未度一日(或作我被造的肢體尚未有其一),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。」從這段聖經,我們可從更加清楚看見生命的起始,絕對不是在出生以後,甚至可推算到早於成形之前。

4.未成形的胎兒,主已看見,且寫在祂的冊上。

詩篇一百三十九篇  16節說:「我未成形的體質,你的眼早已看見了。」這「未成形」的時候亦即表示懷孕未及八周,因胎兒是要在懷孕八周後才成形的。但聖經卻說胎兒在母腹中未成形之前,祂的眼早已看見了。「你所定的日子,我尚未度一日,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。」即是說,當卵子受精後,還未足一天,神已經知道並且記念。我們斷不能將這解釋為在胎兒出生之後,因前文所說的,全都指在暗中、未成形的、還在建立中等。因此,我們只能解釋,猶如醫生計算胎兒的日子,卵子受精後還不足一天,神已經寫在祂的冊上,這實在是一件萬分奇妙的事。也有人問,那些「試管嬰兒」又如何?他們是否也被神計算在內?聖經都是說「在母腹,在母腹…」全部都是說到胎兒在母腹裡的情況。不錯,聖經中沒有提及「試管嬰兒」,但一旦把受精卵放進母親腹內,那就肯定是生命了。當然,這不過是筆者個人的看法,讀者不妨思考,我們是否真的需要「試管嬰兒」呢?我們千方百計運用先進科技去製造,但稍不滿意,就把他們棄掉,這一定會產生很多問題。另外,又有醫生說,即使那些在試管裡的嬰兒出了問題,或因人為錯誤而死亡,我們也不能夠指控誰犯了殺人罪。其實,上述的原則和聖經真理,只是對我們信徒頒布的。對於那些不信的人,他們要做什麼,就由他們自己去負責任吧,與我們無關。我們是活在天國的律法下,因此,我們是持守一套更高的律法(Higher Law)。非信徒不屬於神的國,他們按世俗的法規來行事為人,我們無權干涉。但我們有責任告訴他們,如果他們繼續不斷奪取生命,又在道德上違背神的心意,我們的社會將會自食其果。

5.傷害胎兒亦算傷害人( 3)

出埃及記廿一章  22至25節:「人若彼此爭鬥,傷害有孕的婦人,甚至墮胎,隨後卻無別害,那傷害她的,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。若有別害,就要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」這裡「墮胎」一詞,在原文中其實並不是解作墮胎,而是解作「導致那嬰兒早產或流產」的意思,亦即是說嬰兒出來了。而跟著所說的「隨後卻無別害」,是指那嬰兒提早意外地出來之後,卻仍能健康地生存。在這種情形下,「那傷害她的,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。」為什麼呢?因為那嬰孩雖然是出世了,但卻是早產,故他的健康仍然是會比較差。既然是健康較差,那要餵養他、照顧他的,都要比平常情況多付出一些代價,而這代價是應由那闖禍的人付出和賠償的。「若有別害」又怎樣呢?「若有別害」的意思是指嬰兒早產之後有麻煩,比如是跛了手或腳,或是瞎了眼睛,又甚至連生命都不保。這段聖經,按照絕大部分解經家的意見,都認為不是單指那懷孕婦人來說的,而且也針對那早產了的嬰兒。無論是母親或嬰孩,若因此「有別害」,傷人者就得「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」即是說無論傷了孕婦或她腹中嬰兒,兩者的處理手法是完全一樣的,這點連舊約時代的猶太學者也是如此解釋。因此,我相信在當時猶太人的心目中,一個未出生的嬰兒也當作一個活生生的人來看待。要是傷害到一個未出生的胎兒,把他從母腹中弄了出來,這就等於犯了殺人罪。這罪帶來的懲罰,與殺了一個活生生的成年人、小孩或剛出生的嬰兒是完全一樣的。因此,一個還未出生的胎兒,在神的眼中已是一個人了。

但是,今天的醫院每天都殺害無數的小生命。我有一個朋友,在內地的工廠當女工,半年前,她正懷著第二胎,已經七個多月了,卻被單位領導叫到醫院去,警告她若保留孩子,不單她會失去工作,連丈夫的工作也會失去。面對這種種威逼,她惟有屈服了。醫生直接給胎兒注射藥物,先將胎兒殺死,然後自然流產。本來她一直把懷孕的事隱藏,並且寧願罰款也想保存那胎兒,可惜罰款額相當重,要六千多人民幣,除此之外,孩子還喪失一切教育、醫療等國家福利。這種令人難以置信的事情,每天都在發生。國家為求達到計劃生育的目的,不擇手段,這實在是一個可悲的現象。我希望國家領導人能醒悟,並及早回頭,更有效地宣傳及教導節育,而不是用各種殘忍的手法來控制人口。另外,信徒亦應奉公守法,既然國家規定夫婦只能生一個孩子,那麼生下一個後,就應有效地節育,預防勝於事後補救。

特別事件

在此探討一些特別事例,看看我們是否絕對不可以墮胎。到底聖經所說的,是泛指在一般情況下不可墮胎,還是絕對性的,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墮胎呢?

1.若醫生證明繼續懷孕會威脅母親生命

舉例來說,如孕婦患上了紅斑狼瘡症,這病在懷孕期間最容易顯露出來,當病徵顯露出來後,它的病毒也很容易會發作,患者的腎功能會漸漸衰退,加速其死亡。( 4) 我在美國牧會時、並回港事奉之後,分別認識兩位姊妹,她們都是在懷孕期間發現自己患上了紅斑狼瘡症。醫生建議她們盡快把胎兒取走,因為如繼續懷孕,不單胎兒不能生存,甚至會影響孕婦的性命。在不能兩全其美的情況下,就要採取「兩惡取其輕」( Lesser of Two Evils)的原則。其實,聖經在這方面也有給我們類似的提示。埃及的法老王下命令要將以色列人兩歲以下的男嬰全部殺死,當時有一些負責接生的女人,每當她們為以色列人接生的時候,都替那些以色列人說謊,說在她們還未趕到之前,那些嬰孩已經健康地生了下來,因此不能活生生的殺死他們。此外,她們還暗地裡保留那些以色列男嬰,使這些小生命能生存下去。雖然這班接生婆說謊,但神卻喜悅她們,稱讚她們,說她們是遵行神的心意。反之,若她們說實話,按照法老的指示去做,就會白白殺害了很多生命。如今她們說謊,大不了是自己受罰,但卻能保存無數生命。就是在這種不能兩全其美的情況下,神容許她們說謊。我們當然不能因她們說謊也得到神的祝福,就以為自己也可以隨時說謊。因為她們所處的環境特殊,如果不說謊就會導致別人死亡,所以神容許她們撒謊。同樣道理,若懷孕會威脅到母親的生命,甚至連嬰兒的生命也不保,那麼墮胎便不是為了要取去一個生命,而是要保留甚至是搶救母親的生命。所以遇到這種情況,在醫生的大力建議和鼓勵下,值得孕婦考慮接受墮胎手術。

2.胎兒不健全,出生亦不能生存者( 5)

有些胎兒是不健全的,例如沒有心臟,又或是沒有腦袋。有一位姊妹懷孕六個月,經醫生檢視後十分擔心,因發現胎兒心跳停頓,原來胎兒腦部早已停止發育。據醫生說,表面看來,胎兒好像還在正常生長,但實際上,即使他有機會出生,亦只會是一個植物人。最糟的是胎死腹中,因嬰兒沒有腦袋,只是在不正常地生長。醫生鼓勵她及早將胎兒取出,否則胎死腹中,會產生很多毒素,對孕婦有不良的影響。筆者認為,既然嬰兒在腹中已經不能生存,且會威脅母親的生命,那麼讓醫生趁早把他挪去,也是一項值得考慮的建議,因為如此才能盡早解除胎兒對母親生命的威脅。

3.染色體出了問題

有人問若胎兒的染色體出了問題,生出來後可能是嚴重弱智的,或殘缺的,如沒有手或腳、沒有耳或鼻,又可能是功能性殘缺,如心漏、或肺部、腎部不健全等,那又如何呢?在我們教會裡也曾有這樣的個案。我們曾經陪同一對父母一起掙扎、流淚,目睹嬰孩接受多次大大小小的手術。我衷心感謝主,因他們夫婦能憑著信心,讓那小生命出生。他們深信胎兒染色體出了問題絕對不能成為墮胎的藉口,雖然明知小孩出生後要付出更多時間去照顧和餵養,但他們還是決定讓嬰兒如常出生。 如他們所料,嬰孩出生後問題真的接二連三而來,但我們仍然堅持,即使面對困境,嬰兒還是該有他生存的權利。正如面對一個嚴重弱智的孩子,我們無權奪去他的生命,所以當時我亦鼓勵這對夫婦要支持下去。記得我嫂嫂二度懷孕的時候,亦曾被勸將胎兒打掉,因她懷孕期間,曾接觸過德國麻疹病人,並受到感染。孕婦染上德國麻疹可能對胎兒有嚴重影響,引致各種不同的病症,如唐氏綜合症或種種殘缺等,所以醫生們都勸她不要冒險。在人看來,那胎兒可能會出現問題,但神有祂的方法去解決。如果當時我嫂嫂選擇墮胎,今天我就不會有一個活潑可愛的侄女了  ,但我嫂嫂不但將胎兒誕下來,而小孩到今天還是非常健康,完全沒有受妊娠期德國麻疹的影響,所以我們都為她感謝主。

4.因強姦或亂倫而成孕( 6)

曾有弟兄來問我,某某姊妹被強姦而成孕,但她並不想要那胎兒,應該怎麼辦?她當時的情緒十分波動,要是強逼她保留胎兒,她有勇氣面對嗎?若受害人根本未信主,我們不可能將自己的一套觀點強加在她身上,人到了什麼地步就按什麼地步行事。若她是信徒,我們可以輔導她,但最後抉擇權仍在她,我們不能強逼她作任何抉擇。在輔導的過程中,我們還可告知有一些機構由弟兄姊妹所辦,是專門照顧未婚媽媽的,讓她們在理想的環境下,安心把嬰兒產下來,然後機構會盡早安排一些良好的家庭來領養孩子。因此,除非真是逼不得已,否則筆者也不贊成走上墮胎這一步。但若因為那件不幸的事情已令當事人情緒十分激動,甚至自尋短見,筆者就覺得不宜把我們的想法強加諸她們,特別是對那些尚未信主的人,筆者會告訴她們這是其中一條出路,說出來是讓她們多一個選擇而已,但若她們不想保留孩子,我們亦絕不會怪責。我們應保持自己的立場,卻不表示要勉強他人與自己認同。

註釋

1.Norman Geisler, Christian Ethics: Options and Issues (Grand Rapids, MI: Baker book House, 1989), 161-162.

2.參本課「生命何時開始?」

3.C. P. Keil and F. Delitzsch, Commentary on the Old Testament, Vol.1. (Grand Rapids, MI: Wm. B.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,1976), 134.

4.Dr. H. Ralmesh, "The Symptoms of Lupus" in Medical Journal (New York, USA, 1984), 8.

5.Dr. Eric Cannon, "When Should A Mother Be Given A Choice" in Medical Journal (New York, USA, 1998), 8.

6.同上,第10頁,Dr. Cannon主張因姦成孕者可以有權墮胎。

參考書目

1.Norman Geisler, Christian Ethics: Options and Issues (Grand Rapids, MI: Baker Book House, 1989.)

2.Robert N. Wennberg, Life in the Balance: Exploring the Abortion Controversy (Grand Rapids, MI: Wm.B. Eerdmans, 1985.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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