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章   基督論

「論到基督,你們的意見如何,祂是誰的子孫呢?」(太廿二42)這是耶穌一次考問法利賽人的話,這問題的回答正是基督教信仰的核心。

基督教與其它宗教不同,基督教是信奉及依賴基督的宗教,其它的宗教信仰可與他們的教主脫離關係,只要篤守該宗教的規條便可。譬如回教,教主是多妻主義者,本身也多次離婚、再婚,生活頗不羈;印度教及神道教皆是多神教,沒有教主;佛教是無神論,根本不能算是宗教;道教只「談天說地」(天者天理也,出世也;地者做人也,入世也);儒教是「敬鬼神而遠之」的思想,是一種安撫神明的人生哲理,與宗教的定義也沾不著邊際;唯有基督教是與基督息息相關,所以有人說:「基督教就是基督」(Christianity is Christ.; W.G.H. Thomas語);再有人說:「世界的九流十教都是人尋找神,唯有基督教是神尋找人。」(W.T. Durkiser語)。

一、基督的史實

基督教立在真確的史事上,耶穌基督是歷史人物,有下列三類證據:

(一)新約書卷(45∼95 A.D.)

是八至九個作者的見證,共二十七份歷史文作及逾五千多本殘缺不全的抄本,這些皆見證耶穌是復活的主。

(二)早期教父(95∼200 A.D.)

1. 羅馬的革利免:95 A.D.,在其著作中多述及耶穌是無犯罪的人物。

2. 伊格那修:110 A.D.,安提阿教父力證耶穌是從童貞女誕生及肉體復活。

3. 帕皮亞:110 A.D.,士每拿主教,約翰的門生,一生高舉基督,八十五歲,因不肯放棄基督而被綁於火柱,受烙刑而殉道。

4. 巴拿巴:150 A.D.,常提及主的十架,每次憶述,潸然淚下。

5. 游斯丁:150 A.D.,早期優秀護教學教父,常提及使徒的偉績及十架的功效。

6. 愛任紐:180 A.D.,帕皮亞之學生,法國里昂主教,傑出護教學者,常引用馬太、馬可、保羅、彼得及耶穌的言行。

7. 特士良:197 A.D.,非洲教父,力辯耶穌的神人二性及三一真理。

(三)歷史家(50∼300 A.D.)

1. 約瑟夫:97 A.D.,是祭司之後,本身是法利賽人,曾在首次猶太人暴亂時(66∼68 A.D.)領民抵抗羅馬,失敗後改投效羅馬政府,被任為史官,著有猶太人戰史七冊、古史二十冊。

2. 彼裡尼:113 A.D.,庇推尼省律師,深受基督徒聖潔生活所感動,致書國王寬待他們。

3. 塔西圖:120 A.D.,羅馬史家,述及基督教因信奉基督為王而受苦。

4. 他提安:180 A.D.,游斯丁的門徒,著《四福音合參》,力證耶穌事跡是真人真事。

5. 路仙安:240 A.D.,安提阿主教,辦聖道學院,力證主的代死。

二、基督的名字

(一)名字代表本性、身份或工作

(二)基督的名字眾多,主要有

1. 耶穌:意「救主」(太一21)。

2. 大衛之子:彌賽亞名字之一,指為王的身份(太九27,十五22,廿一9)

3. 神的僕人:彌賽亞名字之一,指服事神者(太十二18。

4. 神的兒子:彌賽亞名字之一,強調祂的神性(太八29,十六16;約一34)。

5. 人子:彌賽亞名字之一,強調祂的人性(太九6,十一19,十二8,廿四30)。

6. 彌賽亞:意「受膏者」,即「基督」(太一16,十六16、22;路九20;約一41)。

7. 主:神的代名詞,彌賽亞名字之一(太七22,廿四42;羅十9;林前八6;弗四5)。

8. 先知:彌賽亞的代名詞(申十八15;路七16,廿四19;約四19,六14)。

9. 拉比:意「教師」,神所膏立完成神旨的人(約一21,三2,六14)。

10.以色列的王:強調耶穌的身份(太二2;可十五2;約一49)。

11.首生的:強調耶穌的首要地位(西一15、18)。

12.那要來的:彌賽亞代名詞(太十一3;羅五14)。

13.以馬內利:強調神臨格人間(太一23;賽七14)。

三、基督的描述

聖經對基督本質的描述有三段主要經文,在聖經中,沒有其它經文描述基督凡比這三段更透徹:

1.希伯來書一章1至3節—本段經文對基督有七大描述:

(1)祂是創造萬有的。

(2)祂是萬有的承受者。

(3)祂是神榮耀所發的光輝。

(4)祂是神本體的真像。

(5)祂是萬有的維持者。

(6)祂是世人的救贖者。

(7)祂是萬有的掌權者。

2.歌羅西書一章15至18節—本段經文對基督也有七大描述:

(1)祂是不能看見之神的像。

(2)祂是首生的。

(3)祂是萬有之前的永在者。

(4)祂是萬有的創造主。

(5)祂是萬有的維持者。

(6)祂是教會的元首。

(7)祂是萬有之上居首位。

3.約翰福音一章1至18節—本段經文對基督同有七大描述:

(1)祂在太初之前早已存在。

(2)祂就是神。

(3)祂是萬物的創造主。

(4)祂是生命的光。

(5)祂成了肉身,住在世人當中。

(6)祂充滿恩典和真理。

(7)祂將父神表明出來。

四、基督的神性

1. 基督是舊約預言的彌賽亞,而這位在舊約的彌賽亞是有神之屬性的,如永恆(彌五2),因只有神才有永恆(哈一12),故此為基督的神性。

2. 祂也稱為耶和華的使者,那是祂在未道成肉身前的出現(如創十六7、9,廿一17∼18;出三2;士二1),而耶和華的使者是神是不容置疑的。

3. 基督是永恆的(約一1,八58;西一15),祂來自天上(約三13、31,六51、62,八42),有屬神的全知(約二24∼25,四26,十六30)、全在(太廿八20)、全能(太廿八18、20;來一3;提前六15∼16)、全善(來四15,七26;弗三19)。

4. 基督能作神能作的(約五17∼18),如創造(約一1;西一16;來一2)、如赦罪(可二5、7、10;約八11;路七48;太九5∼6)、受人敬拜(約九38,廿27∼29;啟十九10)、使人復活(約五21,十一43)、審判(約五22、27),及一般性的神跡奇事(約三1∼2;太十一2∼4;路七16)。

5. 基督宣稱祂與神同等(約五17∼18,十30,十七22;腓二6);祂與父原為一(約十30)及合而為一(約十七22);信祂如信神(約二24);認識祂如認識神(約八19,十15,十四7);見祂如見神(約一18,十二45,十四9);得祂如得神(約五24)。

五、基督的人性

基督是全人是千真萬確的事,可從六方面指出:

1. 祂的誕生與常人一般,祂有肉體(約一14;提前三16;來十5);為婦人生(加四4);是個人(約十33)。

2. 祂的長大過程與常人無異(路二40、52),祂的生活習慣與常人一般,如崇拜(路四16)、守律法(太三19)、守節期。

3. 祂有常人的需要,如吃(可三20)、喝(約十九28)、餓(太四2,廿一18)、倦(太八24;約四6)、哭(約十一35);與感情,如憂愁(太廿六37)、憐憫(太九36)、悲傷(約十一33、35)、孤單(可十五34)、喜樂(約十五11,十七13;來十二2)、生氣(可三5,十14)。

*有人說耶穌是一個食人間煙火的神(T. Carlyle語),且有常人的七情六慾。祂是完全人(參來二17)。

4. 祂被人反對因人認為祂是人,而祂卻自稱是神(約十33)。

5. 祂的死亡是真實的死亡(約十九33、34;來二14)。

6. 祂被試探是真的試探(太四1∼11),是祂的人性受試探,非祂的神性,祂的神性是不能犯罪的(耶穌如亞當般是全人,只是亞當在受試探時失敗,耶穌卻得勝)。

六、基督的無罪性

耶穌是全人(human),也是完全人(perfect),毫無道德上的缺陷,可從四方面指出:

1. 從祂的教訓(太六9)與吩咐(太八46),可見祂無罪,祂教人認罪,禱告時故意說:「你們……」,非「我們」,是特意將自己分開。

2. 反對者找不到祂有罪,包括猶大(太廿七4)、彼拉多(太廿七24;路廿三4、14、22;約十八38,十九4、6)、希律(路廿三15)、彼拉多之妻(太廿七19)、強盜(路廿三41)、百夫長(太廿七54)。

3. 跟從祂的人也看祂是無罪,如彼得(約六69;彼前一19,二22)、約翰(約壹三5)、保羅(林後五21)、希伯來書的作者(來四15,七26∼27,九14)。再者,門徒與祂相處多年,祂的一舉一動,門徒異常清楚,他們(及耶穌的家人)也沒有指出耶穌有罪行。

4. 祂自稱無罪,邀請人指證祂有罪(約八29,十五10,十七4)。

5. 祂有赦罪之權(可二16),猶太人認為只有無罪之神才有赦罪之特權。

6. 至於「耶穌是否可以犯罪」這個神學大難題,早期爭議甚久,至今不斷,意見不一,歸納有二:

(1)   不可犯罪論(non posse peccare)意「不能犯罪」,因為耶穌是神,故祂不可能犯罪。但此說使整個試探全無意義,或魔鬼完全無知。

(2)   可犯罪論(posse non peccare)意「能不犯罪」。因為耶穌是人,故祂可犯罪,因為可犯罪是人天性的成分,沒有它,人則非人,只是耶穌沒有犯罪,那就顯明祂確是彌賽亞。耶穌的試探是真實的,是祂的人性在世上受到極嚴重的考驗,但祂終於得勝(來四15)。

*基督是「神而人」,「人而神」(J.S. Whale語);肉體是人,內容是神(W. Temple語)。

七、基督的「虛己論」正解

在歷史裡,不少異端反對基督的神人二性,主要有伊便尼派(Ebionism,二世紀,耶穌只是人,不是神);亞流派(Arianism,三世紀,耶穌似神卻不是神);蘇仙尼派(Socinianism,十六世紀,耶穌的「神性」只是超凡的生活),一神派(Unitarianism,如近代的耶證會,慣用約翰福音十四章28節證明耶穌不是神);各異端多以腓立比書二章6至11節的「虛己論」(Kenotic Theory)為依據。

查「虛己」:

1. 非意說主將其神性倒空(故此祂在世只是人)。

2. 也非意說祂將神性變成人性(這樣怎可以代罪)。

3. 而是祂倒空本有與神同等的榮耀,在世時祂主動不用其神性行事(voluntary non-use),使能完成神的旨意,就如卑微、順服、死在十字架上,這救恩行動三部曲是「倒空」至終之目的。

八、基督的工作

1. 祂是先知:傳神的信息(徒三22∼23),此工作直至升天才休止。

2. 祂是全地救主:此是祂在第一次降生時主要工作之一(約一29);將自己獻上作贖罪祭、挽回祭,除去人的罪(羅三25;來九11∼14;約壹二2)。

3. 祂是復活的主:祂的復活證明祂是有神性,是神的道成肉身,也靠此指出信徒的稱義是有根有據的(羅四25);他們所信的是位活的救主,不是死去的教主。

4. 祂是天上的大祭司:此是祂升天後現今在天上的職事(來四14,七25,九24),為世人代求(羅八34)。耶穌基督的升天表示祂在地上的工作是「功成身退」,今進行中保行動的新區域(Culbertson語)。

5. 祂是教會的元首:現今在地上指揮教會見證神(弗一22,四15∼16;西一18)。

6. 祂是將來的審判官:審判之權由神交給祂(約五22),祂先審判神的家(教會;彼前四17;林後五10;弗六8;羅十四10),再審判全世界(啟廿11∼15)。

7. 祂是萬王之王:這本是基督首次來臨的工作(約十八37),透過猶太人而福及全世界(賽九6;太二2;路一32∼33),可惜猶太人拒絕祂,所以國度被奪去(太廿一43);在最後晚餐時預告將國帶回(太廿六29),那是主再來之時(啟十一15、17,十九6、16)。

九、基督的教訓

基督的教訓充滿著神的智慧,非同凡響(太七29)。祂宣稱有赦罪的權柄(可二5∼12;路七47∼50);祂聲明有獨特的方式認識神(約十四6∼7;太十一27);祂邀請人來祂那裡得安息(太十一28∼30);祂宣告有最後審判人的權柄(太七21∼23;約五22∼27),這些宣稱是其屬性的彰顯,沒有別人可以比擬。在屬靈、道德、倫理、為人、處世每一方面均顯出超然的理解力,洞悉人心最基本的困難,及提供最徹底的解決辦法。

神學家J.S. Whale說,祂的教導顯出四方面的特質:

1.對獨一的神有獨特、完全、合一。

2.對人有獨特的道德、權威。

3.對世人有獨特的救贖行動。

4.對惡勢力有獨特的征服能力。

祂在人生任何方面都能彰顯其駕馭的獨特能力,祂誠然是世人的救主,是「神在祂身上親自臨格拯救世人」(W.T. Durkiser語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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