章      受苦的神與人

一. 導言

神造人之前,祂曾計算造人後的結果。主耶穌也曾說:人要成為主的門徒,必先計算清楚作門徒的代價(路十四26)。故此,當人犯罪而受苦時,神也在受苦。這觀念是一種「神在人論」(theo-en-theism,非「泛在神論」panentheism)的理念,因為神在人的每一件事上都與他同在,所以每一滴眼淚、每一聲悲苦的哀嗚,神都在那裡,這是「神在人裡面的同在」(God Immanently in Mankind)【注1】,故此,在人的困苦中,神也與人在一起。

神造人,給人自由,人便要負起領受這權利的責任;當人失敗後,神就開始進行挽救人的工作。

主耶穌教訓跟隨祂的人也要計算代價,因為神是個「計算後果的神」、「計畫周詳的神」,故此神在給人自由後,一切的後果祂早已計算清楚。祂明知人會反叛,而導致痛苦,因此祂早定下一套計畫使人脫離痛苦,這計畫是以神的兒子上十架代人受苦(彼前二21,三18)。故當人受苦時,神是心痛的,祂是受苦的神,認同受苦的人。

二. 早期教會的爭論

早期教會有部分信徒,如亞他拿修(Athanasius)、奧利根(Origen)因備受希臘哲學思想之影響,倡導神不會受苦(Patripassianism),並視贊同者為異端(如景教)。但反對神有受苦的情感,原是從理性的推斷,且不合希伯來人的思想,你們與使徒的信仰有很大的距離,使徒相信神在基督裡受苦。這種「神沒有情感,卻在基督裡受苦」的矛盾論調,直至中古時代的經院哲學時仍堅持不懈,但此後便不再有了。

三. 聖經的亮光

在聖經裡,神是一位受苦的神,神對人的苦情全然知曉,並非無動於衷,如多處經文指出:

A     出埃及記二章甘三至廿五節,「過了多年,埃及王死了,以色列人因作苦工,就歎息哀求,他們的哀聲達於神。神聽見他們的哀聲,就記念他與亞伯拉罕、以撒、雅各所立的約。神看顧以色列人,也知道他們的苦情。」注意「神聽見」、「就記念」、「看顧」、「知道」等字。

B     出埃及記三章七至八節,「看見」、「聽見」、「知道」、「下來」、「救」、「脫離」、「領出」、「到」等動詞表示神異常顧念人的苦情,給以莫大的同情。

C     以賽亞書六三章九節,「他們在一切苦難中,他也同受苦難,並且他面前的使者拯救他們,他以慈愛和憐憫救贖他們。在古時的日子,常保抱他們,懷搋他們。」此處提及神與信徒同受苦(類似林前十二26的觀念),又派使者拯救他們(類似林前十13的思想);神將信徒抱在懷中,感受他們的辛酸苦楚。

D     何西阿書十一章四節,「我用慈繩愛索牽引他們,我待他們如人放鬆牛的兩腮夾板,把糧食放在他們面前。」此處指出,牛在痛苦時,牽者的心也在痛。

E     何西阿書十一章八至九節,「以法蓮哪!我怎能捨棄你?以色列阿!我怎能棄絕你?我怎能使你如押瑪?怎能使你如洗扁?我回心轉意,我的憐愛大大發動。我必不發猛烈的怒氣,也不再毀滅以法蓮,因我是神,並非世人,是你們中間的聖者,我必不在怒中臨到你們。」這節經文稱為「神聖悲情」(divine pathos)的揭露,正所謂「打在兒身,痛在神心」。此處說明,神在鞭打管教屬神的兒女時,並非無動於衷,而是逼不得已,故含淚忍痛地行之。

F     使徒行傳九章五節,「他說:主阿,你是誰?主說:我就是你所逼迫的耶穌。」保羅只迫害信徒,沒有逼迫耶穌基督,此處主卻說祂是被迫害的,這便是神與人同苦之意。

G     羅馬書8:17,與主同作後嗣,與主同享榮耀;主之苦即信徒之苦,主之榮即信徒之榮。

H     哥林多前書12:26,「若一個肢體受苦,所有的肢體就一同受苦;若一個肢體得榮耀,所有的肢體就一同快樂。」俗語說「一指傷痛,十指連心」正是此理。此處指出,肢體受苦時,神也受苦。

I     希伯來書十一章廿六節,如摩西為基督忍受凌辱,神在摩西的苦中與他同苦。以上的範例可見神的受苦是自動的、主動的,不像人想逃避苦難;神先進入世界的苦難裡,完全地溶入,在審判時與人一同受苦,這為人受苦的愛是救贖的動力【注2】。

四. 「神聖悲情」的基礎

神對人的苦痛著實有甚大的感傷,可從五方面看出:

A     神的後悔

從神的後悔可窺見神內心的傷痛。

神的後悔非說祂承認以前所作的有錯謬,而是指神在治理世人的方法上有所更易【注3】。

創世紀六章六節──「後悔」與「憂傷」常連在一起,神的受苦是因祂的慈愛而產生。

出埃及記卅二章十四節──因祂自己也傷痛。

士師記二章十八節──神看見自己子民循環犯罪,心中悲慟不已。

士師記十章十六節──因以色列民所受的苦難,神心中擔憂(「人受苦,神擔憂」,這是「神的受苦論」)。

撒母耳記上十五章十一節──神後悔立掃羅為王,因掃羅從一個有為的青年變成一個「神憎鬼喜」的人。

撒母耳記下廿四章十六節──神收回降災之心,是因人對祂的悔悟。

歷代志上甘一章十五節──與上同。

詩篇一零六篇四五節──神的後悔與其慈愛有關。

耶利米書十八章八節──神不降災於罪人,是基於人的悔改及祂的憐憫。

約珥記二章十三及廿三節──同上。

阿摩司書七章三及六節──同上。

約拿書四章二節──同上。

舊約常強調神的「後悔」,新約則多記錄人的悔改。但「後悔」一詞應用在神方面時,則顯出神對人的恩情與在審判人時的悲苦。

B     神的慈愛

耶利米書三章十四至十五節、十九至廿二節上,十四章十七至十八節,卅一章二十節,為「淚眼先知」耶利米代神發出慈聲的呼喚,流露真誠的愛戀,這對人莫大的眷戀是神真情的流露。故此,在祂懲罰自己的百姓時,那份傷痛不可言喻。

何西阿書十一章四及八節即「失戀先知」何西阿以自身苦情流露神的慈愛,這愛是夫妻之愛,也是父子之愛,有誰父母喜罰他們的兒女?有誰夫妻之情決裂他不痛苦。

以賽亞書四九章十三至廿三節,五四章八至十節,對受苦的百姓,神表顯的慈愛更甚於母親對自己的兒女(賽四九15),因祂的慈愛是永遠的(賽五四8)。

出埃及記卅四章六節,這著名的經文帶給千萬受苦信徒一股極大的力量,深知神不會忘記在困苦中的人。

馬太福音九章卅四至卅五節,主耶穌的慈悲憐憫是「困苦流離」者的天堂,從那裡湧出關懷、看顧、保守與拯救。路加福音十五章十一至卅二節,浪子回頭的故事應易名「慈父翹首望子歸」,因故事的中心亦論及父親每日愛的等候,憂忡之情現於眉宇間。

C     神的忍怒

神為人受苦的一面,乃在神的忍怒上顥明,如:

詩篇七八篇卅八節,一零三篇九節,神的怒氣不向罪人發盡,祂不會長久發怒,只在心中悲傷地等待罪人回頭。

以賽亞書四二章十四節,四八章九節,五田章九節,神閉口不言,靜默不語,祂對犯罪的百姓「忍氣吞聲」,祂心中的悲痛有誰知曉。

耶利米書三章五節,神不永遠懷怒,是因祂的愛禁止不如此行,可是祂心中是悲痛莫名的。

以西結書二十章廿一至廿二節,神控制自己的怒氣不向自己的百姓發作,何故?內心的感受又如何?

何西亞書十一章八魂九節,十四章四節,神的憐愛大大地發動,將怒氣收回,盼望有人能明白祂內心的憂戚(何十四9)。

神要以色列新生,祂必須受苦,以色列民生命延續,是神受苦的前提。神促成以色列人新生,不惜付上受苦的代價;如以賽亞書下部每首僕人之詩,所描寫非僅指僕人的苦,也是神的苦,祂在天上受苦,達於地上的苦僕,受苦之僕承受神的苦楚,為要除滅世上的罪惡,以致世人可得生命的救恩【注4】。

D     神的先知

先知是神的代言人,神揀選他們作為神話語的出口,一方面藉著他們的個人經歷啟示神的訊息,一方面藉著祂們的家庭背景說明神的心意。神要何西阿娶淫婦,以示祂對選民的傷痛;又吩咐耶利米不可娶妻(耶十六1),因國難當前,哪有時間享受家庭之樂;又要以西結以身示範,務必指出神在人的苦境中與人同苦。

有些先知的生平特色著實彰顯了神對人的「苦心孤詣」,如耶利米先知稱「淚眼先知」,常為國為民流淚,足顯神對其百姓的慈愛與內心的悲痛;何西阿先知的「失戀心情」,只有「當事人」先知自己才知道,但神也同情他心中的悲苦,因神自己也心中哀痛。

先知的心情正反映神的心情,下列一些經文分別作例:

以賽亞書六三章九節,神與選民同受苦難是因人的罪及神的關心而引起。

以西結書七章三及九節,十章十八節,十一章卅三節,以西結先知指出神的榮耀離開耶路撒冷,其步伐是徐緩的,捨不得的,懷著悲愴的心情離去。

耶利米書卅一章一至三節,看到百姓的罪已導致神公義的刑罰,但神不將他們滅絕,仍以永遠的慈愛保守他們,故他們要順服承擔,接受管教,這是更重要的功課。

E     神的彌賽亞

在神永久性解決苦難的計畫中(但九24),彌賽亞將要扮演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,祂將承受人類招致苦難的來源──罪(賽五三6),故早在人犯罪後,神宣告苦難將瀰漫全地時,神也立即宣告彌賽亞的蒞臨(參創三15)。以後在選民的歷史裡,彌賽亞在先知的預言裡,以不同的身份多次出現;祂是君王、先知、祭司、至聖者、救贖主等,但最主要的角色乃是受苦的僕人,祂捨身流血,擔負一切的苦楚,付上生命的代價,祂的受苦就顯出神也因我們的苦而受苦,因此在痛苦中,人可感受到神親密的同在,知道神願與我們一起承擔。

五. 歸納意義

人的苦難與神的苦難是相連的,可說神之苦乃源於人之苦;人之苦有神慈心憐憫,但是神之苦,人卻不知道。

十架便是神為人受苦最大與最後的明燈,十架透露一個受苦的神,是神在鞭打自己的兒子(賽五三8),定意將祂壓傷(賽五三10上),以祂的痛苦為贖罪祭(賽五三10下),將祂的命傾倒,以至於死,使祂擔當多人的罪(賽五三12)。神並不在地上除去世人的痛苦,卻切實地參與;神不僅與人同苦,而且施行拯救,使人可以脫離苦難。

由此可見,苦難跟罪有關,其性質不出三種意義:

A     管教性

有教育的涵義,使人覺醒,從而向善,是基於神對人的愛,故「管教」(yasar)一詞在舊約出現九十四次之多(中文聖經十七次,其它翻譯成「訓誨」、「斥責」、「教導」等【注5】)。因此人應從苦難中學習功課,聽從神,有時管教雖是嚴厲,卻有強烈提醒作用。由此而言,苦難是一種屬靈的操練。換言之,人不應在乎人生有痛苦的存在,而是在乎痛苦的人生裡,能獲得面對痛苦的秘訣。

B     救贖性

有挽回及救贖的目的存在,歷代均有為神、為福音而殉道的人,他們的犧牲精神,是從苦難而來的,所謂「殉道者的血,是教會的種子」。雖然殉道這事與他們自己的罪無關,且苦難不是罪惡的刑罰,也不是管教,而是苦難的延伸,義替代不義。從舊約神受苦的僕人到新約的耶穌基督,此種受苦是甘願承受的,因而完成了救贖之目的。

神以痛苦為良師,引導我們進入「救贖的大門」;苦難的存在證明人是不完全的。依常理言,苦難應引領我們走向完美之救主的面前【注6】。

C     懲罰性

是神的公義彰顯,他不以有罪為無罪。但神的公義非要除滅罪人,而是要除掉罪,在苦難中敦促人悔改,使選民或列國認識「耶和華是神」(耶廿四9﹐廿九18;出埃及的十災十四8;結廿五7、11、17,廿六6,廿八22-26,廿九6、9、16等不贅述)。故苦難可成為實物教材,使世人看見神的治權、能力與旨意【注7】。

書目註明

【注1】:Hugh Silvester, Arguing with God, IVP, 1971, p.124.

【注2】:唐佑之著,苦難神學,卓越,1991,104頁。

【注3】: C. G. Kromminga, 『Repentance』, Evangelical Dictionary of Theology, Baker, 1984, p.936。

【注4】:唐佑之著上引書168頁。

【注5】:同上書217頁。

【注6】:Oliver R. Barclay, Reasons for Faith, IVP, 1974, p.54.

【注7】:唐佑之著上引書221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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